中国渎职调查报 评论员 王锦钰
2026年7月1日,《社会救助法》将正式施行,这部“30年磨一剑”的法律,以“托底线、救急难、促公平”为核心,明确了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法定职责,彰显了法治护航民生的初心。然而就在这部民生大法落地前夕,江西九江的一场“物业费治理”风波,却引发了全网热议与争议——共青城市、柴桑区、武宁县、彭泽县等多个县市区接连发布倡议书,要求公职人员、党员干部带头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,主动补缴历史欠费,甚至带动身边亲友缴费;更有彭泽县直接将物业费缴纳情况,与干部提拔重用、评先评优硬性绑定,不缴则前途受限。

这场看似“破解基层治理难题”的举措,却在舆论场上掀起轩然大波。作为职业认证记者,结合《社会救助法》的立法精神、住建部相关管理规定,以及当下物业行业的现实困境,我们深度剖析这场风波背后的治理偏差:基层治理的初心是保障民生、化解矛盾,而非用公权力绑架民事权利;解决物业费收缴难题,更不能背离法治原则,否则不仅无法破解顽疾,反而会透支政府公信力,与社会救助法所倡导的“公平、法治、为民”理念背道而驰。
风波核心:公权力越界,把民事契约变成“政治任务”
梳理九江多地区的倡议书内容,核心诉求高度一致:以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的“带头作用”,带动全民缴纳物业费,破解当前物业收缴率低迷的困境。据公开数据显示,2025年全国物业服务企业500强的平均收缴率已从2020年的93%跌至71%,五年暴跌22个百分点,2025年全年物业撤场项目更是达到173个,不少中小物业陷入经营困境,九江当地的物业治理压力可见一斑。
初衷或许可理解,但做法却彻底偏离了法治轨道。首先,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,本质是“我出钱、你服务”的平等民事关系,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前提,是物业公司履行了约定的服务义务,这是纯粹的商业契约行为,与业主的身份、职务毫无关联。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群众,在物业面前都是平等的业主,缴费的核心是“服务值不值”,而非“觉悟高不高”。
但九江部分地区的举措,却硬生生将这份民事契约拔高到了政治高度:不缴物业费,就是“党性不强、觉悟不高”;彭泽县更是将缴费情况与干部提拔、评先评优挂钩,等于用公权力强制公职人员“无条件缴费”——即便物业公司服务劣质、收支不透明,即便公职人员有合理的拒缴理由,也必须妥协,否则就要承担“前途受损”的后果。这种做法,本质上是公权力为物业公司“站台”,是对民事权利的粗暴干预,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。
更离谱的是,部分倡议书还要求公职人员“带动身边亲友”缴纳物业费,这种“一人缴费、连带亲友”的逻辑,与“株连”无异。公职人员的职责是依法履职、服务群众,而非替物业公司“催缴费用”;亲友是否缴费,取决于其与物业公司的契约履行情况,与公职人员的“带头觉悟”毫无关联。用身份要挟、用亲情作筹码,逼着公职人员屈从,不仅剥夺了公职人员的合法消费选择权,更会让群众对政府的治理方式产生质疑。
乱象根源:避重就轻,无视物业费收缴难的核心病灶
九江这场风波的背后,折射出的是基层治理中“病急乱投医”的浮躁心态——面对物业费收缴难这一基层顽疾,不去深挖根源、破解矛盾,反而选择最简单、最粗暴的“身份绑架”,本质上是避重就轻、推卸责任。
事实上,大面积拒缴、拖欠物业费,从来不是业主单方面的“诚信问题”,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“信任危机”。住建部早在2020年就发布通知,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,如实公布收费标准、公共收益收支、设施设备维保等信息,接受业主监督;同时要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,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,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但现实中,不少物业公司却背离了这一要求:收了钱不干事,电梯坏了长期无人维修,垃圾堆成山无人清理,小区电梯广告、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去向成谜,维修基金被违规挪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。
中物智库数据显示,2025年行业住宅物业服务满意度仅73.2分,创下近年新低,这正是业主缴费意愿持续下降的核心原因——老百姓从来不是不讲道理,而是“花钱要花得明白、花得值”。当物业公司未能履行服务义务,未能做到收支透明,业主自然有权利拒绝缴纳物业费,这是《民法典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,也是市场“用脚投票”的正常体现。
但九江部分地区的倡议书,却只强调“业主缴物业费是法定义务”,却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、收支透明等核心问题避而不谈,甚至变相包庇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。这种“只罚业主、不督物业”的做法,不仅无法化解矛盾,反而会加剧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对立,让物业费收缴难的问题陷入“越逼越拒、越拒越逼”的恶性循环。正如住建部通知所强调的,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,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,基层治理者应聚焦矛盾根源,而非简单粗暴地转移矛盾、绑架权利。
法治警示:社会救助法落地,更需守住基层治理的法治底线
《社会救助法》即将施行,这部法律的核心意义,在于以法治手段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规范政府的救助行为,强调“依法救助、公平救助、精准救助”。而九江物业费风波所暴露的,正是部分基层治理者法治意识的缺失——混淆公权力与民事权利的边界,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,这种做法不仅与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精神相悖,更违背了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。
基层治理的核心是“为民”,而“为民”的前提是“依法”。破解物业费收缴难这一顽疾,从来没有“捷径”,更不能靠“瞎胡闹”,唯有遵循法治原则,坚持“疏堵结合”,才能真正化解矛盾、实现共赢,这也是社会救助法所传递的“法治为民”理念的具体体现。
首先,基层政府应找准自身定位,回归“监督者、协调者”的角色,而非“参与者、施压者”。依据住建部通知要求,街道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义务,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、选举业主委员会,搭建业主与物业的沟通平台,而非用公权力偏袒某一方、绑架某一方。对于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,应依法查处;对于业主的合理诉求,应依法协调解决,让双方在法治框架内化解矛盾。
其次,必须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、收支透明。基层政府应督促物业公司严格落实住建部的要求,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,如实公布物业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、公共收益收支、电梯维保等信息,接受业主监督;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,让业主参与物业定价和服务评价,对服务质量不达标、收支不透明的物业公司,依法责令整改、清出市场,形成“优胜劣汰”的市场环境。
最后,要明确党员干部“带头作用”的边界。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本身没错,但这种“带头”必须坚守法治底线、不违背市场规则、不牺牲合法权益。党员干部的“担当”,体现在依法办事、公正履职上,体现在推动制度完善、化解基层矛盾上,体现在监督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上,而不是不分是非黑白地“盲目带头缴费”,更不是用自身前途为劣质物业“背书”。
民生治理,要“解民忧”而非“添民烦”
物业费收缴难,确实是基层治理的顽疾,关乎小区正常运转,关乎群众生活品质,更关乎基层社会稳定。但解决顽疾,必须坚守法治初心、遵循市场规律,不能“病急乱投医”,更不能用公权力绑架民事权利。九江物业费风波,给所有基层治理者敲响了警钟:基层治理不是“简单粗暴”的行政命令,而是“精准施策”的法治实践;民生工作不是“面子工程”,而是“民心工程”,既要解决问题,更要赢得民心。
《社会救助法》即将落地,这既是对困难群众的法治保障,也是对基层治理的法治要求——基层治理者必须树立“法治思维”,明确公权力的边界,尊重民事权利,聚焦矛盾根源,用法治手段化解民生难题。
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已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,这意味着,提升物业服务质量、化解物业矛盾,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民生重点。对于九江而言,与其花费精力搞“身份绑架”,不如沉下身子解决实际问题: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,推动收支透明化,畅通业主诉求渠道,让业主“心甘情愿”缴费,让物业“名正言顺”收费。
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破解物业费收缴难的顽疾,才能让基层治理回归法治轨道,才能让《社会救助法》所倡导的“公平、法治、为民”理念真正落地生根,才能让民生治理真正“解民忧、暖民心”,而不是沦为让人尴尬、让人愤怒的“瞎胡闹”。
我们将持续关注九江物业费风波的后续进展,也将持续聚焦基层治理中的法治实践与民生难题。你身边是否遇到过物业违规、缴费纠纷?
编辑:河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