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,中央纪委办公厅、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《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》(下称“《证据指引》”),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,立足法定证据标准,完善取证思路、明确取证重点,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、取证、定性难题。
显然,这份《证据指引》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出台的专项文件,它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发现、取证和定性有章可循,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。
据介绍,《证据指引》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,梳理分析二十余种具体类型,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、明确证据标准。
01
20种新型腐败类取证要点速查表,直接对照案例就能锁定关键证据
一、放贷收息型
虚假借贷关系。取证要点:核查双方资金流水、借款合同、利息支付记录,确认无真实资金需求。案例:某市工程管理处处长梁某向私营企业主宋某“借款”86万元,宋某公司资金充裕且无借款需求,仍按月支付高息227万元。
无实际资金需求。取证要点:调查借款人财务状况,确认其无需借款却接受放贷。案例: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在私营企业主无资金需求时借款,收受利息3500余万元。
高息或复利掩盖贿赂。取证要点:对比市场利率,核查复利计算方式及实际支付金额。案例:广东省某市原副市长张某文以月息2分、复利叠加方式收受利息3000万元。
稳赚不赔、保本付息。取证要点:收集保本付息承诺的书面或口头证据。案例:江西省某市委书记颜某向企业主南某借款,南某承诺即便亏损也会保证本金和利息。
利用职权强制放贷。取证要点:调取职务行为记录,确认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迫使管理对象接受借款。案例:江阴市政协原副主席韩某要求私营企业主接受500万元“投资”,并收取20%年化收益。
长期、常年小额放贷收息。取证要点:统计长期、多次支付的小额利息记录,确认利益输送链条。案例:某市检察院某官员通过10年持续收息816万元,最终被认定为受贿。
二、赌博型贿赂犯罪
通谋型赌博贿赂。取证要点:收集通谋证据,如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,确认故意输钱行为。案例:云南省祥云县委原书记徐会良多次组织商人打扑克牌,商人故意输钱,累计受贿641万元。
无通谋型赌博贿赂。取证要点:调查长期固定参与赌博人员,确认“只赢不输”的异常模式。案例:四川省绵竹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冯军长期与商人打麻将,商人通过“放水”或“铺底钱”变相行贿,累计受贿396万元。
破坏规则型赌博贿赂。取证要点:收集作弊证据,如偷牌、换牌记录,确认变相提高赢钱概率。案例: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中作弊,通过“放水”或“铺底钱”变相行贿。
三、政商“旋转门”类
政商“旋转门”。取证要点:调取任职记录、企业薪酬记录,确认离职后到关联企业领取“定制高薪”。案例:某腐败分子在任职期间“提前筑巢”,为企业谋取利益,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“定制高薪”。
银企“旋转门”。取证要点:核查银行与企业关联关系,确认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并领取高薪。案例:某银行行长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,领取高额薪酬。
逃逸式离职。取证要点:调查离职原因、去向及后续行为,确认逃避调查意图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离职后逃往境外,逃避调查。
影子股东。取证要点:核查股权代持协议、资金流水,确认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得非法收益。案例:某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,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得非法收益。
影子公司。取证要点:调查公司注册信息、实际控制人,确认以配偶、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设立公司并操控。案例:某腐败分子隐藏于幕后,以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设立“影子公司”,安排亲属充当“台前木偶”。
五、其他类型
虚增交易环节。取证要点:核查交易合同、资金流向,确认虚增环节以增加交易成本。案例:某腐败分子将谋利手段嵌入合法交易过程中,虚增交易环节以增加交易成本。
低买高卖。取证要点:调查交易价格、市场行情,确认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,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资产。
指定支付型。取证要点:收集指定支付指令、资金流向记录,确认让请托人给与自己没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支付款项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让请托人给与自己没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支付款项。
指定办事型。取证要点:调查办事过程、资金流向,确认让请托人帮助完成某个事项并支付钱款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让请托人帮助完成某个事项,请托人据此支付钱款。
指定借款(投资)型。取证要点:核查借款(投资)合同、资金流向,确认让请托人给指定的第三人借款或投资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让请托人给指定的第三人借款或投资,最终没有收回本金。
指定购买型。取证要点:调查购买合同、资金流向,确认让请托人从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产品。案例:某公职人员让请托人从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产品。
02
20种腐败类型对应的法律条文对照表,可快速匹配行为与法条依据
一、放贷收息型
虚假借贷关系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借贷双方无真实资金需求,以借贷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,符合受贿罪中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构成要件。
无实际资金需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借款人本无需借款,但为维持关系或继续获得关照而接受放贷,属于变相受贿。
高息或复利掩盖贿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约定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率或复利计算方式,扩大利益输送,符合受贿罪中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”的特征。
稳赚不赔、保本付息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诺“保本付息”,规避正常借贷风险,属于变相受贿。
利用职权强制放贷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优势地位,主动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接受高息借款,形成非平等民事关系,符合受贿罪中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的构成要件。
长期、常年小额放贷收息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通过长期、常年、多次支付小额利息,双方深度利益捆绑,属于变相受贿。
二、赌博型贿赂犯罪
通谋型赌博贿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请托人通过事先通谋,在赌博中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,形成利益输送链条,符合受贿罪中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”的特征。
无通谋型赌博贿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未事先通谋,但长期固定人员参与赌博,国家工作人员“只赢不输”、持续获利,形成心照不宣的利益输送,属于变相受贿。
破坏规则型赌博贿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中作弊(如偷牌、换牌),变相提高赢钱概率,属于变相受贿。
三、政商“旋转门”类
政商“旋转门”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公职人员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“定制高薪”,属于变相受贿。
银企“旋转门”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银行离职人员到关联企业任职并领取高薪,属于变相受贿。
逃逸式离职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公职人员离职后逃往境外,逃避调查,属于变相受贿。
四、利用“影子公司”“影子股东”类
影子股东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得非法收益,属于变相受贿。
影子公司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以配偶、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设立公司并操控,属于变相受贿。
五、其他类型
虚增交易环节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增加交易成本,属于变相受贿。
低买高卖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,属于变相受贿。
指定支付型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让请托人给与自己没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支付款项,属于变相受贿。
指定办事型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让请托人帮助完成某个事项并支付钱款,属于变相受贿。
指定借款(投资)型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让请托人给指定的第三人借款或投资,最终没有收回本金,属于变相受贿。
指定购买型。法律条文:《刑法》第385条(受贿罪);依据:让请托人从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产品,属于变相受贿。
责编:河图 来源:中央纪委监委